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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倩律师
曾倩律师
广东-深圳
副主任律师

山东一大学生虐猫案的法律思考 ——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究

其它2020-11-17|人阅读

近日,山东XX大学大四学生范某虐杀流浪猫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据报道,范某两个月内虐杀80只流浪猫,将猫以活活焚烧、鞭打、电击、剥皮等残忍方式杀害并拍下视频贩卖。笔者作为一个正常人,同时作为一只宠物猫的主人,对此种行为的气愤难以言表。然而笔者知道,由于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缺失,范某及其背后的链条虽然极其可恨,现行法律却很难对其进行制裁。

难道法律对这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束手无策了吗?刑法谦抑,未得许可不能出手,笔者转而将目光转向民法,于是有了如题的设想。

经济学有一个现象叫“公地悲剧,实验人员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若干牧羊人,各人各自使用和养护所分地块,中间留下一块公共草地,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和养护。结果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地使用和养护,而中间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

实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人生来都有将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公共利益若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为己所用。因此,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如是问题愈发严重,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它指的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在设计之初,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我国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在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规定有明确的适用限制:关于范围——污染环境和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适用,至于条文中的“”还包括哪些情形则未做补充说明;关于主体——检察机关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人个人不属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益诉讼的范围明确扩大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仍然非常有限。

笔者认为,在目前缺乏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将虐待动物的行为明确增补进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此举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势在必行。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生权(指追求生存和死亡质量的权利,属笔者个人所设)的保护更加紧迫且必要。从废止肉刑到国际公约禁用大规模杀伤性和不人道武器,从联合国濒危物种名录的创设到全球商业捕鲸禁令的诞生,无不体现人类对生命质量的重视和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追求,生权的适用必然由人类扩大至非人类;二是现有法律没有体现中国加入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宣言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2、法规适用有例可循。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同时,最高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均为针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相对于生态环境的稳定,社会环境的稳定也属于法条所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针对非野生动物有悖于公众好生恶死的朴素情感,对公众的怜悯、同情之心造成严重伤害。笔者认为,公众对社会环境安全、善意的心理期待,属于公共利益,政府应当保护,故理应包括在公益诉讼的范围中。

3、运行机制具备基础。发起——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公益诉讼可以由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公益性律师事务所等发起,特别是动物保护组织,近十几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有能力作为原告。且早在2016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在法律中增加环保组织可以对侵害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条款。惩治——罚款,对被告的罚款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收取,并经财政流程发配由相关组织使用,作为弥补社会创伤、投入动物保护行动的基金;黑名单,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和成绩有目共睹,政府或社会公益组织可考虑设置黑名单制度,对性侵未成年人者、虐待动物者等行为人纳入黑名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开设行业或行为准入审查,避免此类人员再犯。

综上,笔者认为,由相关社会公益组织对虐待动物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是现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刑法是道德的底线,对于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刑法的缺位让人遗憾,即便公益诉讼制度挺身而出,也仅是权宜之计。最根本的,还是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树立公众尊重生命、合法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意识。

《孟子 离娄下 》有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人去之,君子存之。”孟子认为,人和禽兽的区别很小,仅在于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失去这些品质,人就不是人了。而恻隐之心,为“四心”之首。钱钟书亦言,性善是人类高于动物的决定部分,人要做好人、做君子,关键在于克制兽性(生物性)发扬人性(社会性),即“约身胜欲,以礼义齐嗜好”一个对待弱小残酷无情的人,如何奢望他对待同类温情厚谊?我们无法期待这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能约身胜欲,总有人放弃社会性,终其一生无意克制其生物性,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让法律成为这些人无奈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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