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主要包括,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该意见,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