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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 主债权债务转让、转移,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合同纠纷2020-06-27|人阅读

民法典系列:

主债权债务转让、转移,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阅读提示

《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胎盘到坟墓”,关乎14亿人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民法典是“编纂式立法”,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不是“麻袋装土豆”,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本文试着对其中主债权债务转让、转移,保证责任承担的规定的变化作简要分析,欢迎指正!

规定的变化

v 债权转让从“保证债权转让”到“需通知保证人发生效力”的变化

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且从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可以明确判断,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即应该依据保证合同或保证责任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亦即: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无需通知保证人,债权受让人即依法取得债权转让人对保证人的全部权利。

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很显然与担保法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的规定不同,债权人有了通知义务,不通知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即由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变为“通知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v 债务转移增加规定“债务加入”的情形

在债务转移的场合,担保法及民法典均作同样规定,即债务人转移必须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已经发生债务转移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则无需保证人同意。

法律规定变化对照表

民法典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对规定变化的理解

“未通知、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含义是指什么?

本条规定“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并不是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从该条两款不同的表述即可明白,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应理解为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保证人前,并不取得债权转让人在保证人处的地位,因此,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关于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得以拒绝且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主要体现在:第一,债权受让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可以拒绝;第二,债权受让人即便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仍然继续。换言之,如果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未收到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那就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关于通知的发出,应该理解为由债权转让人向保证人发出债权已经转让给债权人受让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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