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方倡律师
方倡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物权确认纠纷代理词

小区物权2020-07-22|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林xx桃的委托,现就林xx、林xx诉中国长江xxx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本案系法院受理范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案系涉案房屋承租而引起的纠纷,涉案房屋已出租给江xx,江xx也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19年之久,不涉及到分房、占房、腾房的情形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只是作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要求依法继续承租该房屋,而不是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也不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二、原告依法享有承租权,适用《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1江xx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租约》明确约定,双方应遵守《武汉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另外,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涉案房产在武汉行政区域内,当然适用《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2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往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该条没有规定单位管理的房屋不适用,也没规定只有直管公房适用该条的规定,没有区分是单位管理的房屋,还是直管公房,而是规定“房屋”,没有将单位管理的房屋排除之外,本案适用该条的规定原告作为与江xx共同居住10多年,且户籍也迁到该处的亲近属,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

三、江xxx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变更承租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涉案房屋系江xx离婚后承租的

1995年8月28日江xx与案外人程xx在江汉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贵院调解书也明确约定江xx与程xx无其他财产分割,即表明涉案房产非江xx离婚前承租,另外,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租约》明确约定房屋起租期是1997年3月,离婚后江xxx抚养权归程季青,江xxx未与江xx在涉案房屋中共同居住,从原告提供的人口信息表和户口簿可以知,江xxx的户籍也不在涉案房屋处,因此按照《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江xxx对该房屋不享有共同承租权。

2、江xx只是该房屋的承租人,非完全所有权人,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根据江xx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租约》,以及江xx交付租金的收据,涉案房屋系江xx承租,江三平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该房屋不能从继承的角度处理。

四、该房屋已被列入征收的范围,应保障原告的相关权益。

根据被告提交的征收公告,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的范围,《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因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已去世,为了保障与江xx平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的权益,也应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便于原告实现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方倡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