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方倡律师
方倡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民法典》住宅除了所有权外还可以设立居住权

婚姻家庭2020-10-23|人阅读

社区案例

社区70岁的李阿姨在硚口区有一套房子,李阿姨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李阿姨想在自己百年去世后把房子给儿子继承,但是目前女儿离婚了,没有地方住,李阿姨担心自己去世了,房子由儿子继承后,儿子和儿媳妇不让女儿继续居住,问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

鉴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许多父母想在百年去世后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儿子,目前李阿姨也是这个想法,但又担心把财产儿子后,女儿不服气或女儿没地方居住,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问题,《民法典》对住宅设立居住权这一制度,李阿姨可以立遗嘱将房屋的所有权给儿子,同时在遗嘱里面约定房屋住宅的居住权给女儿,就房屋居住权和女儿签订书面的《住宅居住合同》,对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进行约定,另外,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既保证了房子所有权可以由儿子继承,又解决了房屋居住权在一定期限内给女儿的问题,解决了李阿姨的后顾之忧,也避免了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利于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

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