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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雯律师
陈宝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专职律师

离婚时,夫妻间的借条是否生效???

债权债务2019-01-20|人阅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借款协议是否生效?如借款协议生效,在离婚时借款一方应当如何偿还呢?

笔者认为,对夫妻婚内形成的借款协议不能一概而论,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夫妻间借贷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一般合同生效要件以及真实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的条件下,应当分为以下情况来考虑。

一、 借款来源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制中双方约定的各自所有的财产均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借款方与出借方的各自财产互相独立,双方基于借条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则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无异,只要具备了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借款协议即为生效,可按照借款协议中对利息、还款期限等的约定要求借款方偿还该笔借款。

二、 借款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言,因其归属不可分割,显然属于属性更为复杂的财产,故此时应当区分该借款的用途

(一) 该借款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满足“共同财产”和“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的两个条件下,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意味着借款方有权处理该笔借款的一半金额,则借款方只需偿还属于出借方的另一半借款,如该借款在双方离婚时仍有剩余,则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 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即使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也并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决定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具备建立借贷关系的基础。

签订借款协议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的成立,在与婚姻关系的交织下更为复杂,实践中,作为主张权利方应当充分搜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

如有不同,敬望海涵与指正。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如此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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