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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友彬律师
谭友彬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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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雇佣

诉讼2019-01-18|人阅读

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明:戴思万在被告处工作产生的原因是斑竹园镇壅家村村委推荐、介绍,而不是双方约定,因此,双方应是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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