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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商丘中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指引(试行)》

离婚2020-09-19|人阅读

作者:熊承星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在法律圈乃至各大媒体平台引发诸多关注、讨论。在此,笔者从诉讼实务层面也对该指引略作评析,以供诸君参考。

01.该指引适用范围仅限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法院受理的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河南省内其他城市都不能直接适用该指引,仅能参考而已,更不用说其他省份城市了。笔者起初注意到该新闻相关报道时,还有点吃惊,以为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点进去看了后才发现,原来只是河南商丘中院自己发布的一个审判指导文件,于是笔者对众多标题党自媒体的厌恶感油然而生,完全是误导大众。

其实地方法院发布一些司法文件是极其常见的情形,比如上海、江苏、深圳等地高院或中院均有发布过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与其他民事诉讼类型相比,婚姻家事领域的诉讼有其自身特殊性质,且全国各地彩礼风俗地方特色明显,因此有关诉讼纠纷就很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对于规范、统一地方法院裁判标准有重要意义。

02.该文件是商丘中院8月4日下发的,据笔者猜测,该文件应是2019年甚至更早时候就已经提上了制定日程,但商丘中院未能考虑到《民法典》这部法律已经出台这一特殊情形,故而在《指引》中还是留下了明显的疏漏。

《指引》开始部分写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出台后,这种“依据”会将该指引的合法性置于很尴尬的境地。自明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届时《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都将废止(也就是说,商丘中院的这份指引从明年1月1日开始就存在合法性问题了);那《婚姻法》对应的司法解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些司法解释何去何从呢?关于这个问题尽管目前尚无官方解答,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相应是司法解释也要相应废止,否则有违基本的法理。可能有人会问,众多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一直都广泛适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如果直接废止,那审判活动该如何进行呢?关于这点,最高院在民法典出台后,已经开始着手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整合工作,届时应该会专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文件予以指引。

那回到该指引这个依据问题上,不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写上去,那怎么操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确实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后,届时或者在此之前最高院会以哪种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引或说明,目前尚无法知晓。因此,采用模糊引用方式更为恰当,比如可表述为“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种表述方式在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也很常见。

03.《指引》第一、二条是关于彩礼的性质(概念)、范围的说明,第二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给彩礼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这种方式应该是商丘中院充分考虑当地民俗风情后采用的,但可能过于机械死板,不合理成分明显。

就以商丘这个城市为例,商丘市当然也有农村,一些偏远地方的乡村地区,彩礼价值低于3千的情形绝对存在(比如结婚用的价值低于3千的金银首饰),难道这些就不是彩礼了么?显然不尽合理。当然,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这种划分方式虽然不合理,但在实际的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彩礼,可能并不影响一方诉讼权利的行使。

04.《指引》第三条加上前面第一、二条,对于涉及男女双方之间财物返还情形的归纳就比较完整了。无论是情侣之间的财物往来还是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缔结婚姻阶段,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情形(借款情形在此不考虑),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男女双方之间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包括一些价值不大的为表爱意的财物赠与。前者如日常的请客吃饭看电影、给对方买化妆品、赠送礼品等,后者如逢情人节等特殊日子时一方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比如520元、1314元等等。这些情形,在诉讼中一般会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行为,是无法要回的。

二是男女双方之间价值较大的财物往来。比如出钱给对方买房买车、给对方买名牌包包、高档化妆品等,这些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可以要回来或部分要回(由法院酌情认定返还数额)。

生活中,男女分手后男方因气愤不已而将女方告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自己给予的所有财物的情形并不少见,那哪些能要回来哪些要不回来,主要就是上述两种情形。有时男方可能会说,连毛主席都说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我与对方交往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我要求对方返还所有我给过她的财物,我给她买过的衣服,也要折价返还给我才行。但法院并不会完全认同男方的说法(再说,生活中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情形太多了,甚至当下很多女生的观念都很新潮,她们自己将恋爱和结婚分得很开)。出于维护公序良俗、倡导和谐的社会男女交往,法律上基于价值判断和选择,就出现了上述两种不同的裁判规则,该规则不仅仅是适用于河南商丘市,全国都适用。

这里要着重说下《指引》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规定“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犯了和上面一样的毛病,过于机械死板。同样是谈恋爱,王思聪这种富二代谈恋爱和普通男女谈恋爱,那情形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对于经济条件远超一般人的男性而言,可能日常交往过程中赠送价值超过一两万的财物的行为都很普遍;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人而言,可能价值一两千的财物往来已经是“大额支出”了。穷人的恋爱也是恋爱,如果按该指引的规定,给付金钱单次少于3千或者累计没有达到3万的,那就要不回了,这当然不合理。总而言之,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财物往来,哪些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哪些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彩礼除外),其实都是法官结合在案证据,根据经验法则而自由心证的内容,不适合采用定量分析这种方式。这种规定,法定证据主义色彩浓厚,堪称本指引的一大硬伤。

三是可以认定为彩礼范畴的财物往来。这里我们得知道一点,彩礼与其他附条件的赠与物的区别在于,彩礼与当地的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地方特色明显。一个地方经常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价值较大的给付财物,就是彩礼。比如,同样是给钱女方买车,如果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一般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发生在已经谈婚论嫁或者已经有婚约的男女之间的,那很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商丘中院这份指引第二条采用定量方式将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认定为彩礼,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在实际的官司纠纷中,从证据法角度而言,认定为彩礼与认定为普通的赠与或者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它们所要达到的心证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而且对法官认定的应予返还的数额也会产生不同影响。

05.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原则很合理,也是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通行原则。

《指引》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标准,应该是本指引最大的特色了。该条第三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这一条的正确适用,应该要考虑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以及过错方等因素。比如,若是男方原因一直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且是男方过错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相处的,那应该在参照此彩礼返还标准的基础上,由法官酌情减少返还数额,甚至不予返还。

《指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规定很有特色,笔者也极为认同。和出轨等过错原因相比,家庭暴力在笔者看来最不可容忍的一种情形,必须坚持零容忍。遗憾的是,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早已出台,但实际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时,即使女方报警了,普遍情形仍然是公安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由此导致很多严重后果发生(比如女方被男方家暴致死)。笔者认为,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有效制止乃至杜绝既要有法律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也要有实际的法律执行,双方合力才能真正解决或从根本上缓解这个社会症结。

06. 《指引》第八条是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自然要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既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方如果不想返还或者只愿意返还部分的,一般得举证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本条规定从性质上讲属于提示性规定,并非新内容,因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从实务角度看,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花在孩子身上的买衣服、奶粉、玩具、看病、游玩等费用,用于家庭购物、买菜、支付水电费等日常开销的费用,给对方父母购买礼品、衣物等费用,诉讼中相关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提出。

本条提到了关于“共同生活”的概念,“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如果女方主张彩礼(或大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那对“共同生活”的证明,重点应该只需要证明笔者上面列举的内容即可,而不应该以证明离婚诉讼中“分居”事实那种证明标准过分要求女方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这种表层事实。举个例子,即便女方和男方举行结婚仪式后第二天就回到了娘家生活,只要女方将彩礼用在了男方家庭开销上(比如每个月都是女方将水电费转至男方银行账户),那也不用返还彩礼(或只用部分返还);同理,如果双方结婚登记前女方就生了孩子的,即便登记结婚后女方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只要彩礼用在了孩子身上的,那也不用返还(如果还有剩余彩礼未用完的,由法官酌情扣减)。

附: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不予支持。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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