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承星律师
杭州许某某杀妻分尸一案,自去年7月份经媒体报道后,全国轰动,引发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目前,这起案件已于5月14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有律师同仁写文章分析,说该案“很可能”判死刑,这种措辞其实过于保守了,不是“很可能”,而是“肯定”,且是死刑立即执行,不是死缓那种。下面我们就简单分析下这起案件为什么说肯定会判死刑立即执行,且毫无悬念。
01.极端恶性杀人案,“必死”!
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232条。该罪有三档量刑,分别是3年以下;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通俗理解,死刑判决又分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类。如果是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可能大家以往在各种新闻报道中也看到过,判死缓的情形并不少见。所谓死缓,其实只要悔罪态度好,积极改造,通常都会改为无期徒刑,也就是死不了。死刑立即执行则不同,在判决生效后,一般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很快就会执行。
杭州杀妻分尸一案中,许某某作案手段极其恶劣,是采用碎尸手段。据新闻报道,许某某在家中向妻子来女士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妻子饮用后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女士死亡。之后许某某将来女士尸体搬至卫生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其实就是刀和切割机)将尸体肢解、弄碎。大部分尸块组织通过马桶下水道冲走。新闻上报道的是用水2吨。可见杀人手段、方式极其残忍、恶劣!
很明显,这是一起有预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杀人案。有些律师分析,说我国奉行“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本案是因家庭纠纷、许某某愿意赔偿,获得了小女儿谅解等,这些情节都有可能为许某某争取不判死刑。其实,对于这种极端的杀人案,案件本身的性质就是决定因素,这些所谓的情节,都不重要,对死刑判决结果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这个案件中,许某某庭审中不承认是预谋犯罪,还当庭申请精神病鉴定,想以精神疾病来脱罪。这本身就是对他不利的行为表现。
和这起案件性质比较相似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就是2019年新闻报道的上海市“杀妻藏尸案”,凶手朱晓东被判死刑,去年6月份已经执行死刑。朱晓东也是不承认预谋性犯罪,但最终被自己侥幸心理害了,判了死刑。当时我曾对朱晓东这起案件有专门写过文章分析。而且我们要注意,朱晓东杀妻藏尸案中,比起许某某而言,他还具有自首这个从轻处罚情节。
所以,我们说许某某肯定会被判死刑,是有根据的。大家如果有关注这几年新闻报道的各种故意杀人案件的话,其实我国司法领域对故意杀人案这种案件的态度已经逐渐发生了改变,并不是一味的“少杀慎杀”。对于朱晓东、许某某这种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案,该杀则杀。大众百姓信奉朴素的伦理道德价值理念,时至今日,“杀人偿命”这种观念依然有很多人持有。对于许某某这起杀妻分尸案而言,其实结果早就注定了。
02.无认罪认罚——预示死刑判决的“内证”
如果大家细心的话,会发现这个案件中,许某某是悔罪认罪,而不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几乎贯穿所有刑事案件的一种机制。一般而言,无论什么罪名的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的,检察院或法院会主动询问嫌疑人意愿,如果愿意做认罪认罚的,检察院或法院会给出量刑建议,有些是给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区间(比如3-4年有期徒刑),有些是具体的刑期(比如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认罪认罚和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有类似的地方,本质上是一种量刑协商。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不反驳的,检察院可以从轻处罚,并提前告知你法院可能的判刑结果。实务中,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会参照判刑,少数情形下法院可能会增高或降低刑期。
认罪是承认自己犯下的罪刑,而认罚是认可法院的判刑。对于许某某这种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检察院如果认为应该判死刑的,就不便给出量刑建议,比如检察院总不能说,你服判的话,我们就建议判死缓。这起案件社会影响太大,如果判死缓,大众估计不认可,但又不可能建议法院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还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检察院只能不作认罪认罚,将具体的量刑问题交给法院判决。这就是本案中检察院的公诉逻辑,也是我们分析预判许某某一定会判死刑的一个“内证”——即案件自身的证明。
p.s.
最后想额外谈谈两个小问题。很多网友都评论说,许某某这种丧尽天良的人,给他请律师干啥,难道还想为他脱罪么?这个问题本质上和“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这种常被讨论的话题是一样的。若展开回答这种问题,估计可以写成一本书的规模。网上也有很多人都回答过,比如刑法课网红教授罗翔就曾引用《圣经》中上帝耶和华想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座城而与亚伯拉罕发生的关于义人的对话。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个义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经》的内容来看,似乎城中连10个义人都没有)。这个经典故事类比到具体的人身上的逻辑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善恶的结合体。为了避免错判错杀,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就成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审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丝无法排除的怀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这种回答当然比较哲学范了。
其实不必攀引圣经,有更简单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单独制定、单独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那么对待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在受害者家属眼中嫌疑人杀人作案事实是多么的铁证如山、其人性有多丧失等,都要一视同仁——都要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才能定罪判刑。这就是程序价值。甚至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当你亲身遭遇刑事控告时,你也希望不经审判直接给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你又怎知没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是否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呢,是否应该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呢。我国发生过太多的冤案平反事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证据确凿”,可后来呢,都打了脸,打了公权力机关一记重重的耳光。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经过合法程序才行。
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辩护权的另一重价值或意义在于,作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坚称对方是作案凶手、死有余辜,那让其拥有合法辩护权又有何担忧呢?既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伦理观念,就应该相信法律可以给你公正的解决——对方有罪的,自然会受到应有惩罚。站在嫌疑人(作案凶手)角度而言,法律给予你充分的程序辩护权利,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如果还认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平衡双方,能保障绝大多数情形下双方都处于公平的地位。指控嫌疑人的,经合法程序审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会受到严惩;喊冤否认的,你尽可以扯一切从轻处罚情节或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也会让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众视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至于说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无法洞察一切客观真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种相对最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时你作为受害者却苦于没有证据指控对方,对方逍遥法外却得不到惩治。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切看证据说话。如果你真遭遇“哑巴吃黄连”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类理性可以解决的了。毕竟人无法站在上帝视角俯视一切,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正义,于诉讼而言,法律只能保障双方在法律规则下处于公平地位。
第二个小问题,有人疑问,类似凶杀案中,嫌疑人(作案人)家庭情况(比如上有老下有小)不应该成为一个量刑考虑因素吧?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点尴尬,如果从逻辑上讲,犯罪行为人应受到的刑罚不应该与其家庭情况挂钩,因为家庭情况如何,也不影响你主观恶性、罪刑轻重本身。台湾已故逻辑学家殷海光的《逻辑新引》一书中就将这种情形视为逻辑谬误。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实际的刑事案件判决中,有将其纳入从轻量刑情节的判例,也有法官明确不支持这种属于量刑情节的。也即是说,两种情形都存在,只能说,支持的一方是基于人道主义视角,而不支持的一方是基于严肃逻辑视角。孰是孰非呢,那就是价值取向问题了。
但无论如何,就本文讨论的许某某杀妻分尸这件刑案而言,他小女儿已经有人抚养,这一情节不会纳入法官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