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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承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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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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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子赠与子女,效力如何认定?

离婚2021-10-13|人阅读

作者:熊承星律师

一般情形下,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即便房子还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 ,该方也不能以“撤销赠与”为由反悔。

理由很简单,可以举出两点:

1.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协议,不允许随意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啥意思呢?很简单,对于离婚协议这种,其生效要件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一旦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离婚协议就生效了,不允许一方找借口反悔。

2.将房产赠与子女,这种情形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有一个很容易被误解(甚至包括很多律师在内)的法律知识点: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也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很多人容易“望文生义”,认为只要赠与人单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赠与就生效了,这当然是严重误解。除捐助(比如某大明星公开声明拟向某小学捐助人民币1000万,这种话说出后一般就不能随意反悔)或遗赠外,其他的赠与行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对方表示同意才生效。

那既然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一方约定将房子赠与子女,请问该子女有明确表示同意么?离婚协议上有该子女的署名么?

所以,虽然离婚协议中用的措辞是“赠与”,但法律性质上该行为不是“赠与”。既然不是赠与,又何来的“撤销赠与”一说?

此外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将上述问题中的受赠对象“子女”换成“他人”时,法理也是一样的。比如生活中确实也有这种情形,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给对方父亲或母亲(或者父母)。

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一书中也有相关阐述,有兴趣的读者朋友们参考(P126-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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