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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令律师
吴德令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婚姻家庭2020-09-22|人阅读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丈夫王**于20013年8月24日被蒋**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蒋**犯抢劫罪一案【案号:(20014)桂市刑初字第1**号】,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4年3月17日判决被告人蒋**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申请人、王**(申请人之女)、王**(申请人之公公)经济损失共计102095元。然而,判决发生效力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执行到1万6千块之外,剩余至今仍未能执行。

案件发生时,申请人与被害人王**所生育女儿王**还未满十周岁,被害人王**还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王**被害后,家里所有重担全压在申请人一个人身上。为了维持家庭的运转,申请人不辞辛劳,任何脏、累、差的活都不拒绝,只因能给家里增加一点收入,让年幼的孩子有书读,年迈的老人有家住,长年累月重复着这样的生活,为此申请人未老先衰,并积下多种疾病——腰椎退行性变、双膝关节退行性变、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

因无钱治疗,申请人的病只能一拖再拖,疾病导致申请人己无法行走,生活自理都存在困难,目前已无法再继续拖下去。申请人现在急需通过手术以缓解病情,但苦于无钱,家庭几乎陷入绝境之中。

故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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