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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权律师
林永权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为什么你的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

合同纠纷2019-10-23|人阅读

昨晚在审查一个案件是否符合起诉要件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瑕疵很多。最终得出的结论:暂不符合起诉条件,需补充提供相应的证据。

诉讼时效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我会先看双方的主体。很明显,这个主体合同中列明的有误,少了一个“市”,工商登记无法查询。但好在最后落款盖章的时候是正确的,法院审理一般会已落款盖章的为准,这个小瑕疵不会对审判实质造成影响。有可能是书写合同时不够认真导致。但应该强调的是,律师在起草相关文件特别是递交给法院的材料时不能出现这样的错误,比如人家明明是“福建省晋江市***公司”,你写成“福建省晋江***公司”或者“福建晋江市***公司”,这就是错列主体,会导致主体不适格,不排除法官会驳回或者要求你撤回起诉。争议解决条款。涉诉合同载明的是“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我认为这也是错误的,属于约定不明确。法院和仲裁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如果依这个约定到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用较长的时间进行审查。那么约定不明确的后果是什么呢?这个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刚好在外省,如果发生纠纷无法协商的话,就要去外地起诉(应诉),这样你在委托律师时会增加差旅成本,近的话还好,远的话来回几次,这绝对是笔不小的开支。可很少人会注意这么个小细节。没办法,最终只能花钱买经验、教训!最后,回到核心的条款中。为什么我认为还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原因在于,合同中约定拟报销费用是需要对方确认的。这个条款有两个前提:1、你沟通的对方一定要是可确定的、实名的、可查询的主体。如果是QQ或者电子邮件,那么发生纠纷时你如何证明平时与你沟通的人就是你要起诉的人或者起诉的人的工作人员?法庭上不是你说是就是,是要有相应证据佐证的。2、你发的材料,对方是否有回复?是否有回复如“好的,已确认”或者“好的,已收悉”。如果单单只有你发,对方未作任何回应,这在纠纷发生时就会很被动。

解决第1个问题更为重要。现在要么是用微信沟通,因为微信是实名的。要么在合同中直接载明欲与对方联系的方式,直接列明微信号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时,方能证明日常沟通的双方就是合同双方或者合同双方的代表。所以,不是说发生纠纷时找律师一定就能解决。律师也要依照现有的证据,也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万能的纠纷解决者。因此,前期的条款约定或者证据维护很重要。否则真发生纠纷时,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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