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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旺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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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谨防落入“非吸”骗局

刑事辩护2019-07-02|人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上的闲置资金多了,开始考虑进行投资,要么赚取利息,要么期待分红。在实体经济不是很景气,银行存款利率又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一种现象,手上拿着钱,一旦身边有人说“放过去靠谱”,就立马跟风,不加甄别。最近做过的几起“非吸”的案子,都是同样情况,受害人期待满满,自己把钱放进去了,还和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有的竟成了其中的骨干,最后落得鸡飞蛋打,甚至锒铛入狱。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处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表现在(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常看到如下情形就需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吸收资金的……。事前的预防工作很重要,口口相传不一定为真,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比比皆是,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查询企业工商档案(含内、外档)材料,包括基本登记信息以及开业、变更、股东、章程、年检等全部公司资料,做好风控防控。

涉及“非吸”的业务人员入职后通常要接受专业讲师的培训,包括业务知识、财务知识等,最关键的是“洗脑”,让业务人员消除顾虑,确信公司的实力,告知所从事的是朝阳行业、前沿产业,无法律风险,且给付较高的业务提成。正规的企业是代为融资,“非吸”的企业是帮助犯罪。参与办理的一个案子,被告人之前从事保险业务,后被拉拢为企业吸收存款,其利用出色的业务能力向公众吸收存款,在公司发放工资、奖金后,其把家庭收入全部投入“非吸”企业,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其本身是案件的受害人,家庭收入几乎全部投入“非吸”企业,又成了案件的被告人。他的失败就是因为前期缺乏充分的考察,法律知识薄弱。所以,作为普通大众,不要让利益蒙蔽双眼,财富应当取之有道。

事中控制也很重要,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可能涉嫌“非吸”行为,积极取回投入款项,减少损失。如果款项无法取回,事后补救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相关人员,努力挽回,将损失降到最低。

“非吸”骗局五花八门,普通公民应当增强自身法律意识,进行适当风险评估,不要轻信他人传言,让骗局不攻自破,给自己的财产再加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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