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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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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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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2020-05-02|人阅读

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

假如:2017年1月,张某某在上海注册了上海市A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AB公司”), 2018年1月,李某某在苏州注册了江苏省A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AB公司”),试问李某某在苏州注册的AB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

分析如下:

我国企业名称的组成:行政区划(江苏省)+字号(AB)+行业(电子科技)+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判断权利冲突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根本标准是被诉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原告在先权利。如果被诉企业名称先于原告请求保护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获得合法权利,即使产生市场混淆,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违法,如确有必要,也只能通过承担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法律负担的方式解决客观上存在的权利冲突。如果被诉企业名称晚于原告请求保护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获得合法权利,则要进一步审查被告登记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有侵害他人商誉的恶意、是否存在混淆或混淆误认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如被告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亦应对被告行使企业名称权的合法性、有无突出使用、有无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等情形进行审查。

由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纠纷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因此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企业名称权。对于主观恶意的判断还得通过客观行为来确定。

本案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一、要看苏州AB公司是否有主观上利用上海AB公司的市场知名度;二、要看苏州AB公司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为苏州AB公司和上海AB 公司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苏州AB公司主观上恶意,客观上引起公众混淆,那么可认为构成企业名称侵权,反之不然。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突出表现类型是: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

将他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使用。对于那些在同一区域擅自使用他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撤销其企业名称,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将他人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的话,就不能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保护。因为我国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只有在登记区域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综上所述,作为一家有实力有创新的企业,在取名时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和一些已经取得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的名称字号相同、相近或音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最好是将企业字号注册为该企业的商标,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相关法条: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l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企业名称”。

作者: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王燕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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