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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认定死者全责后如何维权?

损害赔偿2020-05-02|人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认定死者全责后如何维权?

路政公司的员工刘某某30岁,一天在公路上装置监控设备,由于一穿线铁皮管滑落掉到对面机动车道内,刘某没有注意车辆,跳入中间隔离带,跨入机动车道弯腰捡起铁管,刚起身回望来车方向,一辆挂安徽牌照小客货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直接撞倒刘超,并碾压过去,就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定格在了那一刻。这对刘某家属来说无疑是晴空霹雳。

死者小刘家庭条件不好,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为了政府的路政事业牺牲了年轻的生命。这种事情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但是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挽回,在痛苦之余,家属希望能赔偿一些金钱作为安慰。可是,无情的是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刘某全责,这意味着刘某的家属得不到适当的赔偿金,人才两空。

家属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想用尽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随即委托了律师,律师了解案情后,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天内向上级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是,复核的结果往往是不尽人意的。最后,法律赋予家属的权利只能是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或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也不服,可以就这事故的赔偿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证据审查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审查,以法院最后认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作者及承办律师: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王燕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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