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感情深厚。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在女方的要求下写了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某处房产赠与女方。女方很高兴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开启了幸福的婚姻生活。然而好的开端并未延续下去。长期的生活中,男女双方发现两人性格不合,最终分道扬镳,以离婚终结。女方主张,男方应当履行当初赠与合同的约定,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
当初在两人感情较好的时候,男方写下的赠与合同,是否还依然有效。是否和其他类型合同一样,双方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约定,坚持契约精神吗?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双方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与纯粹的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同。房产所有权转让条款具有赠与性质,适用《合同法》调整比较适宜。
首先,赠与合同性质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除了需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双方付诸一定的行为合同才可成立。在本合同中必须赠与方履行过户行为合同才成立。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为该套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男方在房产过户之前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房产赠与合同中,赠与方未履行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是不生效的。赠与方可以在过户之前撤销赠与合同。女方不能仅依据赠与合同要求男方履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