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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男女朋友发“3344”“520”红包,法院如何判

婚姻家庭2020-06-04|人阅读

文尧律师团队,隶属于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王女士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近日,李女士诉至杭州余杭区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与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张先生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期间,李女士一直对此并不知情。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及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判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法院提醒,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来源:浙江法制报阅读链接情人节发520、1314元红包,分手后能否要回?【案情简介】廖某、黄某是初中同学,因同学聚会重新联系后,黄某经常向廖某诉说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满,廖某出于同学之情甘愿当倾听者。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廖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转账42笔款项给黄某。上述微信转账中,具体为:1、2016年2月17日转账131.40元;2、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各转账520元;3、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6日转账的520元的转账说明中分别备注“一生一世我只爱你”、“我爱你”、“端午节快乐”、“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我爱你”;4、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13日各转账1314元,转账说明中分别备注“一生一世我爱你”、“一生一世”;5、2016年6月6日转账666.66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祝亲爱的!事事顺心!”;6、2016年7月5日转账3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买点水果给你爸妈吃”;7、2016年7月7日转账20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给亲爱的买衣服穿”;8、2016年7月8日转账300元,转账说明中备注“给干女儿买水果吃!”。此外,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7月21日,廖某向黄某发送微信红包共259笔,金额为0.8元、3元、5元、5.2元至188.88元、199.99元、200元、520元不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廖某发送给黄某的款项中,有多笔款项备注有“一生一世我爱你”、“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眼,从类似的备注中可看出某、黄某双方感情已超越一般的同学关系,且廖某支付给黄某款项的时间紧密,如2016年2月16日微信转账4100元、2016年2月17日微信转账131.4元、2016年3月6日微信转账380元等,支付金额从0.8元到10000元不等,且金额多有零头,如188.88元、13.14元、99.99元等等,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且黄某亦有向廖某付款,付款的形式与廖某相似,廖某亦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黄某支付给廖某的款项实为还款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廖某支付给黄某的款项为借款,故廖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共计121831.9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廖某与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往来相互掺杂且频繁、紧密,多笔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款项配有暧昧、祝福等词语且多笔款项的金额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反映双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学感情的密切关系,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不存在借贷合意。【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121号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866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转账具有表示爱意的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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