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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居期间,丈夫要求探望孩子被妻子拒绝,后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一审被驳回,二审获得支持。
案情简述:
2006年3月1日,张某、汪某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张小小。张小小现随汪某生活。因家庭生活纠纷,2010年6月,汪某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并与张某分居至今。
张某要求看孩子,被汪某及其娘家人拒绝。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探望张小小。
法院认为:
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张某、汪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张小小的法定监护人,故张某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张小小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张某起诉要求探望张小小,应予支持。现汪某拒绝张某探望其女儿张小小,并不利于张小小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之诉讼请求不妥。综上,原审判决依法应予以改判。
说明:本案例改编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谨供诉讼和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