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普通的借名买房,实际买房人要想讨回房子,最好能证明不但有出具房款的行为,且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尽管物权以登记为准,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的,还是可以推翻名义买房人的登记权利的。
2、如果证明不了有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能证明有出资行为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建议另案起诉。这时,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和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3、借名人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到他人名下的,因其本身不符合购房政策,审判实践中,很难要求登记人将房产产权过户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