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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八

行政诉讼2019-04-22|人阅读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促进公民权益保护、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明确,原告提起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需符合“附带性”的原则。首先,审查对象的附带性,只有直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其次,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能在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附带提出;最后,审查结果的附带性,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为了确认诉争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是否合法进而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后确认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处理方式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而不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单独判定。本案中,由于被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一并提起要求确认被告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诉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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