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该法第十九条接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