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容易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对于这种常见性、多发性的犯罪后果如何处理,确有讨论的必要。这里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当然是排除“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况。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因用力过猛伤及要害部位,或因堵嘴捂鼻引起窒息,过失致人死亡;②在非法控制人质过程中,因被害人哭闹、挣扎,对其堵嘴捂鼻或者为其注射麻醉剂过量,过失引起死亡;③对被绑架人残酷殴打、折磨致使在关押期间因重伤死亡;④被绑架人因不堪忍受折磨自杀死亡等第。如果在被绑架期间,被害人死亡,经查明与绑架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死亡不能承担形事责任。 对于以上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刑法典采用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方式,直接定绑架罪,这种方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