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可以细分为两种:
1、自始未签订。企业自初次用工之日起,就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三次续订未签定。第三次续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代表企业与劳动者可以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施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强制义务,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如实务中,劳动者实际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观点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规定,此处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视为签订不能免除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进而劳动者有权在仲裁时效内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