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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能否要求其赔偿

劳动争议2020-06-04|人阅读

员工履职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案例1:王大在天空公司从事驾驶员职位,2018年6月13日,王大驾驶公司车辆接送领导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王大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王大承担全部责任。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3万元,天空公司赔偿4万元。天空公司赔偿后向王大追偿,要求王大支付4万元,理由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事故处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对王大培训过)。

法官认为,天空公司的制度合法有效,王大的行为符合:执行职务过程中、重大过失,因此应赔偿贵公司损失,但因是重大过失,非故意行为,且天空公司内部规定也未约定追偿比例,所以不能要求王大赔偿全部损失,天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王大作为劳动者,二者所获取的收益、劳动报酬相比差距较大,天空公司不能通过内部制度的规定,将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风险均强加于劳动者。因此,对于员工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比例责任不宜过低。最终法院判决天空公司承担60%责任。

案例二:王二在大地公司从事仓管工作8年,2018年7月3日,因其未及时将敏感材料入库,导致第二天材料全部报废,损失42000元。后大地公司要求王二全部赔偿,理由公司内部规定:因员工造成公司损失,除给付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外,造成公司损失还须追究责任。

法官认为,大地公司制度合法有效,王二作为具有多年经验的仓管,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但承担的责任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岗位特点及工资收入情况,大地公司要求王二赔偿全部损失过于苛刻,判决王二承担20%责任。

查阅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以上可见,员工履职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履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侵权损失,要求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要求有约定,且员工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在员工因重大过失情况下造成公司损失时,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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