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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合同纠纷2021-03-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9日,张某看到蓝天开发商宣传的精装修售楼信息,正欲买房的他觉得这个楼盘与自己期望的非常符合,于是当日与妻子一起前往售楼中心,并定下一套公寓房。现场蓝天公司称在场的大地公司为其合作的专业负责该楼盘的装修公司。张某与蓝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又与大地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并通过刷POSS机的方式份别支付房屋定金19万元,装修款8万元(合同对家电、物具做了品牌约定,但未约定具体型号)。房屋装修完成后,张某至现场查看,感觉上当受骗,张某认为装修公司应该用约定品牌下的高端产品,但实际装修公司用的都是约定品牌下的低端产品,现有装修价值太低根本不值8万元,最多值3万元,遂要求蓝天公司及大地装修公司退还5万装修款,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欲起诉两家公司,找到了我们。

诉讼策略

听了张某的陈述,我们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不好办。首先诉讼主体来说,虽然张某陈述其始终以为蓝天公司与大地公司系同一家公司,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很明显张某是分别与两个主体签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因此主体上很可能只能追责大地装修公司;其次,装修合同上仅约定了装修物品的品牌,但未有具体型号的约定,对于主张收到欺诈很难贝支持,退一步讲,即使主张显示公平,因为本身合同装修金额才8万元,且这本就是市场经济行为,大地装修公司赚取利润也是合法合理的;再次,根据以往判例,这类纠纷基本都是买房人败诉。但是再没有实地了解的情况下,也不能就一定说没有可诉性。于是我们问张某要了房门钥匙实地勘察,并多次查看房屋买卖合同、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并确定房屋至今没有验收,了解到大地公司装修存在不规范。根据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极具可诉性,并提供如下诉讼策略:1、主体上仍将蓝天公司与大地公司一起起诉,请求两公司承担共同责任。可能蓝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有利于事实的澄清。2、请求权基础是显失公平。虽然装修合同是市场经济行为,但是根据装修合同约定的品牌,可以推定张某预期的装修价值。且房屋尚未经张某验收。3、即使鉴定,大地公司很可能提供不了相关装修的图纸等证据,届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除张某提供的证据外,我们另整理了现场照片及在官方网站上截取的物品售价图片以证明装修价值与约定不符。

审理结果

如预期,审理中,蓝天公司主张与自己无关,但对张某的所有付款认可。大地公司主张房屋装修符合约定,不应退还装修款。根据法院指定,我们申请了鉴定,鉴定中大地公司提供不了装修详图。根据行业一般情况,鉴定机构得出房屋装修价值5万2千元,我们对此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装修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大地装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令大地装修公司退还原告2万8千元装修款。

案件争议标的不大,但是案件无大小,每个案子对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在意的事,为当事人争取到权益也是我们很高兴的事!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张启彪 律师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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