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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盗窃罪律师会见余杭区看守所,浙江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罪类型2020-09-27|人阅读
杭州盗窃罪律师,盗窃罪律师会见余杭区看守所浙江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浙江省有关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4〕94号) ]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1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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