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匡某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陈某给女方彩礼66888元,并向女方父母、亲戚等人送上数额不等的红包。订婚后,陈某、匡某在外地开启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相处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矛盾激化,于2018年6月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回彩礼及红包共计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匡某同居生活期间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同居期间双方性格不合以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按习俗给付被告匡某父母、亲戚等人的红包,系婚约双方之间一种礼尚往来的赠予,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可不予返还。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确有必要开支等情况,依法酌情判决被告匡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40133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匡某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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