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被告B某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A某在租车公司租了辆汽车,驾驶途中,因内急将车停靠于路旁,待上完厕所回来后,发现朋友B某已从副驾驶挪到驾驶位,以“会开车”为由要求自行驾驶,随即将车开走,谁料其后车辆不慎撞上人行道上的花坛而侧翻,导致该车辆、绿化带树木、交通标识牌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B某系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产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A某先行垫付。遂A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请B某支付其全部垫付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某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负有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B某提出驾驶请求的时候,A某在未核实B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仍纵容B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A某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认定该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