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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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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层领导如何缓刑辩护

刑事辩护2020-03-18|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层领导如何缓刑辩护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2于2015年10月入职当天静安分公司并担任营业部副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及带领团队销售上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王某2吸收集资款共计9,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5,4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方向】 首先,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已达人民币9900余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本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20万元违法所得;

最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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