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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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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

离婚2020-11-09|人阅读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

【案情】

2018年32日,张三李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张小五张小五当时并不知情。后因张三怠于交付房屋,张小五起诉张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析

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涉赠与子女财产的离婚协议,完全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互为立约人与受约人,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复合式的基础协议;其二,夫妻双方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即第三人利益约款,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使子女纯粹受益,而子女却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三,在夫妻一方或彼此的要求下,另一方或双方之所以同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子女,个中原因既有基于与子女间的亲情考虑,也有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不让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羁绊、束缚婚姻自由的策略安排,甚至不排除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精神需求,比如说惩罚对方,不让对方在物质上占便宜,抑或心存愧疚,为了补偿对方等等。

总之,此处的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可谓相互交织,立约人往往同时也是受约人,反之亦然,明显较一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更为复杂,但是并不妨碍构成有效的补偿和对价。因此,受赠子女得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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