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部分客户咨询骑行电瓶车引起的违法犯罪问题,经示明后仍对法律意见表示惊讶甚至无法接受,为此特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为普法略尽绵力。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骑电动自行车又怎么会牵扯上妨害公务呢?
结合实务经验,骑行电动自行车最终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有以下各类原因:
(一)拒绝接受处罚而对交警拳脚相向;
(二)为躲避交警的巡查与处罚而逃逸,逃逸过程中不顾劝阻最终造成交警受伤的结果;
(三)逃逸后已被制服,但仍采取一定方式造成交警受伤的结果。
上述情形中以第(一)(二)项为主,但均发生于交警例行巡查之际。
以案说法
【案例一:(2020)沪0115刑初53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14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途经本区金*路枣*路路口时,为逃避检查,不顾民警阻拦,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时拖拽民警张某某致其倒地受轻微伤。
法院观点: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拖拽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案例二:(2020)沪0112刑初643号】
案情简介:2020年1月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兵驾驶电动车至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航东路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载货、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被在此执勤的民警任某某及交管队员拦下。被告人李某兵在民警任某某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准备对其进行处罚时突然启动电动自行车试图逃窜,民警遂上前阻拦并口头告知其配合民警执法立即停车。被告人李某兵拒不听从指挥并在明知民警抓住其手臂的情况下仍将民警任某某拖曳五、六米远,造成现场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经鉴定,民警任某某左膝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兵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律师建议
(一)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遵纪守法,除应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外,还需按照政府管理办法为电动自行车做好登记、上牌工作;
(二)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切勿违反规定载人行驶;
(三)遇到交警部门例行巡查时,应配合交警的工作,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产生逃逸想法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四)遇到交警部门例行巡查时,更应避免情绪过激而对交警拳脚相向,在违反社会规则的同时错上加错,从而负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