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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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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婚姻家庭2019-04-18|人阅读

蒋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为蒋小某。蒋小某一直随其母亲贺某生活,而蒋小某的父亲蒋某一直在外务工,对蒋小某未尽抚养义务。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答:本案当事人蒋小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所代理过类似的案例,且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抚养费的范围及抚养费的标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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