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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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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可由哪些部分组成?有无精神损害抚慰金?

损害赔偿2019-08-08|人阅读

车祸致死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侵权权利,包括要求肇事司机及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死亡案件的赔偿根据死者的死亡时间,可分为现场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情况。

基本案情

2018年的某一天傍晚,林某某在公路边散步时,被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从后面撞倒在地,后被送到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死者的近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安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76万多元,死者的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林某某死亡并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刘某某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责任范围内就不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可有:

1. 赔偿项目及其计算

(1)现场死亡的

此时,家属可主张因死亡后果直接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

(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除上述因死者直接产生的项目外,家属方还可主张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上述各个项目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以死亡赔偿金为主要,如:

2019年度重庆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死者户口

死者年龄

城镇户口

标准

农村户口

标准

60周岁下

697780

275620

60---75周岁间

34889× [20-(死者年龄-60)]

13781× [20-(死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174445

68905

2. 事故责任分担

机动车致害的案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如各方同等责任的,在交强险承担122000元的最大理赔后,各方各自负担5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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