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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清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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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个劳动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2020-03-06|人阅读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就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供相关单位参考。

1. 试用期员工从2月3日起至复工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按规定第一个月付正常工资,第一个月后发生活费(重庆市最低工资的70%)但可以在最低工资70%以上协商发工资。超过试用期,没有解除的,就照正式员工处理。

2. 如果企业复工之日,已超过试用期的员工该怎么处理?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有关试用期延长的规定,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被视为新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故已经超过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又未在试用期满前考核认定其为不合格的,在企业复工之日应当为其办理转正手续,不得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3. 试用期员工,公司准备不予转正,已经提前沟通和通知本人,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现在员工说现在外地回不来,要求赔偿2N才来办离职手续。想问下2月工资能否参照70%标注进行发放?给N是否合法?这里使用代通知金还是赔偿金合理?

答: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或赔偿,但要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如果单位以不合格解除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没有理由,则试用期也可能涉嫌违法解除,依法应给付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该2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应发工资,而非最低工资的70%。

4. 单位一职工父亲去世,因疫情原因不能聚众办理丧事,遺体火化后寄存,向单位申请等政府同意集会了再休丧假,这种要求单位同意吗?

答:建议单位同意。丧假应以员工请假为休假前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者休丧假的起止时间,但应当与近亲属死亡之日有一定的合理期间范围,这由用人单位进行规定。

5. 从事医疗、生活服务的民生企业不在延迟复工的范围内,这些单位申请了特殊工时制的,2月3日至9日期间是否算作加班?

答: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日属于休息日而确定其为加班。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除了元旦、春节等一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上班属于加班外,其余工作时间应当以其在综合计时工作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是否超时。超过了该综合计周期总的工作时间的,才算加班。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原则上都不算作加班。

6. 疫情后,公司可以将双休改为单休以冲抵疫情期间的停工时间吗?

答:还没有出专门的文件。但从已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缩短工作时间、调薪等意见看,倾向认为与员工协商一致是可以的。

7. 用人单位可否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通知的复工延期时间冲抵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以减少工资支出?

答:可以。但建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

8. 在疫情期间一员工非因隔离原因一直未来上班,也拒绝办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以自动离职处理?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建议用人单位不要使用自动离职这一概念,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可自动离职。就是用人单位认为的自动离职,实质也需要用人单位按照旷工或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一定要收集好证据,充分证明的确是他个人原因,而不是因为疫情隔离或疫情管控等原因造成其未来上班和办理手续的。

9. 2月份中旬有员工自己要求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上班,单位要给该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答:2月份有员工自己要离职,一定要查明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离职,还是单位原因离职。因单位原因离职的,该员工有可能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单位不给补偿。社会保险是从解除劳动关系当月才停保。现在员工于2月中旬要求离职,用人单位需要为该员工办2月的社保。对于该员工离职后,因手续现在办不了,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等把该员工离职的要求,同意离职的答复等保存下来,等上班后再出书面离职手续。

10. 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11. 用人单位已经送到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录用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12. 酒店行业在疫情期间,有两个部门的一些人员一直在上班,这些上班人员在疫情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

答:照正常工资支付。相当于疫情对他们的工资没有影响。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增加或减少工资。

13. 国家出的减免社保政策,适合民办学校等非企业吗?

答:目前的最大的障碍在于相关减免扶持政策文件写的都是企业,而企业原则上是指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单位。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沟通协调,有望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纳入减免社保等政策扶持范围。

14. 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底到期,但还没有复工上不了班,可以暂时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建议用人单位提前通知问劳动者是否续签。不愿意继续的,通知该员工劳动合同将于疫情防控结束时终止,并要求在疫情防控结束时及时前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单位可以免除给付该员工经济补偿,但一定要保存好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信息等原始记录。如果愿意继续的,通知员工在疫情防控后前来补签,但也要保存好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信息原始记录。

15.个体工商户自己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2月至6期期间的社保可以申请免征吗?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目前社保免征主要针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按照现有规定一般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开列,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不符合上述的扶持政策和免缴社保范围。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建议随时与当地相部门联系确认。

16.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为了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特殊防控措施,延长的假期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可以比照休息日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内上班或者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17. 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通知要求我市各类企业迟延复工、复产属于政府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其中2月3日-7日属于特殊时期的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加班工资。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复工、复产,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18. 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岗轮休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并可与劳动者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标准,但协商支付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用完各类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

1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动者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而被隔离治疗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隔离期结束后,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20.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适当延期支付,但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1. 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市规定的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2. 如果公司没得到任何政府部门允许,要求员工去公司拷贝资料后在家办公,公司不知,那个时候其中一个员工已经是被传染病人,在5天后得知,该员工确诊,现在所有去公司拷贝资料的同事,全部居家隔离,有被传染的可能,这种情况公司该对员工承担什么责任?

答:被隔离的其他员工,单位应支付工作报酬;如果造成传染病流行,单位领导因管理失职,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23. 确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吗?

答:隔离期间的工资按规定是原工资不变。但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可以协商少付工资。如果协商少付的工资比病假工资还低的情况下,建议按病假工资支付。隔病期满后,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医疗期期间的工资。

24. 用人单位有名员工1月份写了辞职报告,相关领导也同意其辞职,因临近春节,未办理。现辞职员工想疫情好转后,再来办理解聘书的签字手续,象这种情况,单位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答:应先向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他手续可以在疫情好转后办理。因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式通知员工且员工知晓的时间。用人单位没有发送解除通知的,至少要证明单位已经正式明确告知了员工的劳动关系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解除,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正式通知前这段时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5. 迟延复工、复产期间结束后劳动者因湖北省交通管制原因不能到岗的,薪酬如果发放?

答:这也属于疫情防控导致劳动者不能上班。与之前的防控时间一起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指一个月)付全额工资,但依照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可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重庆是按不低于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但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在该期间休年休假等带薪假,带薪假工资按照单位规定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6. 公司年前招聘的人员,当时口头约定年后上班报到时办理入职手续,这些人员的入职时间和计薪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从正式上班第一天开始计算入职时间和计薪时间。上班前,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也没有工资。

27. 对于外地来渝特别是武汉疫区来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相关部门另发通知之前,对从武汉等重点疫区来渝人员一律劝返,对从市外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一律要求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观察 14 天。

28. 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答: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9. 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必须遵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同时,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30.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及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继续行。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31.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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