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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婷婷律师
初婷婷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父母出资买房,借款or赠与

债权债务2019-04-12|人阅读
一、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与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二、在未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是否客观存在无关。 三、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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