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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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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婚姻家庭2019-05-19|人阅读

一、对收养人的规定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的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的规定

《收养法》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特殊情况: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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