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及受理程序
第一、债务人申请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第三、债务人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包括: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持有的现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界定为非主要资产)。据此,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余额及可立即变现资产数额之和均应低于到期债务数额。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有以下情形:
1.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期债务总额。
2.如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作适当的资产核销,如呆死账、积压无法销售的
存货、设备已损坏应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未作损失处理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数额不能体现出客观资产状况,甚至资产总额还会大于负债总额。此时,则需要债务人按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存在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的情形,主要包括:
(1)债务人资产损失较大;
(2)债务人资产中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
(3)债务人经营能力下降。
第四、债务人提出申请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债务人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债务人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债务人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债务人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债务人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