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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说好的学区房没了,开发商应​不应该赔偿?​

合同纠纷2021-01-06|人阅读

陈某夫妇希望孩子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买优质学区房成为了两人买房的唯一标准,出去看楼盘先要考察周边的学校,在这期间听朋友说某某地新开了一个楼盘项目,这个项目属于重点小学的划片范围。陈某夫妇到楼盘了解后便购买了宣传能上重点小学的“学区房”。然而等到房子交房后,陈某夫妇却听说学校划片有调整,落实后得知购买的房产竟然不在重点小学的学区范围内,于是,陈某夫妇便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称就这个项目上学问题确实和学校谈过,合作意向非常积极基本已经明确,因此当时在楼盘的宣传上作了推介。但是最终是否能上学要根据教育部门划片为准,造成现在的局面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就房子而言我们也是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定价,没有因为属于学区房而虚高价格。陈某夫妇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楼房存在虚假宣传,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就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均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与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对于原告儿子是否能上重点小学,合同中双方未就该小区业主子女的就读学校进行约定,被告并未作出承诺和保证。且关于重点学区房的内容也没有列入到合同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子不能去重点小学就读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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