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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飞律师
岳德飞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针对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建议

知识产权2021-07-02|人阅读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针对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

对被特许人而言,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分析:一是考察特许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业界口碑;二是考察特许人推广的“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同业竞争情况,投资回报率;三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以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首先是对投资加盟的具体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即要了解特许人授权或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是注册商标还是企业标志或者其他,这些特许资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对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影响等。其次,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如店铺选址、选址过程中的主从义务、出现选址不能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是否开展技术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方式、培训后达到的技术服务标准、前述服务费用的承担;物品供应的时间、结算方式等。必要时要求特许人就合同内容含混不明之处给予明确的解释说明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障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

对特许人而言,要严格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如实、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鉴于在审判实践中,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不如实披露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特许人在诉讼阶段多因无法举证证明其如实履行了关键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此,建议特许人在履行披露义务后,留存开展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凭证,保证合同订立全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

“诚实守信”是正义法则,也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遵循的基本准则。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基于互信、本着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所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本着公平合理、互相协助、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履约。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被特许人应当规范使用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字号、企业标志,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货渠道、以及特许人确定的经营模式规范经营。

作为特许人一方应当如约做好协助选址、培训、技术转让、带店指导等配套服务,保证物料、设备如期提供并确保货品质量。在合同履行的同时,双方均应保管好相关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供货凭证、产品质检报告、协商沟通记录等。在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态度妥善解决,确保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同时建议,在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一方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履约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被特许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依据特许人的授权,接受特许人的指导,规范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无形资产作为其经营资源。在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理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这是被特许人所需要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审判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也均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但仍有不少被特许人,或基于利益考量产生侥幸心理,或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在合同效力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上述经营资源,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为此,建议广大被特许人在合同效力终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确定的期限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及时按要求拆除、返还或销毁带有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的牌匾、宣传广告和产品,避免纠纷的产生。

最后,提示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要轻易被所谓“网红品牌”铺天盖地的宣传蒙蔽。在投资加盟前,要认真考察市场,详细了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资源、品牌信息、服务能力等,树立起理性的创业观念,谨记投资需谨慎,做到理性投资、理性维权。同时,也提示广大特许人,推广投资项目,切勿过度包装,夸大宣传,树立诚信经营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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