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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飞律师
岳德飞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诉讼中当然中止的三种情形

诉讼2021-07-02|人阅读

当然中止,是指由于主体消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必须中止审理,待主体完成更替后再开始审理。这类情形主要是基于适格当事人的原因所发生的中止,往往发生于诉讼承继当中。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能及时参加诉讼的,诉讼无需中止。如果尚需查明死亡的当事人有无继承人和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程序便无法进行,应暂时中止。另外,本款规定的诉讼中止只能适用于财产争议的诉讼,而不能适用于身份关系争议的诉讼。因为,身份关系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导致该特定的身份关系消灭,并不会随着继承的完成继续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

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应由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应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诉讼进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因合并、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即丧失了当事人资格,不能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须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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