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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飞律师
岳德飞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而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

仲裁2022-05-03|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9年2月,张某入职某印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受疫情影响,该公司于2020年2月起停工停产45天,停工停产期间未支付张某工资,张某要求该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工资未果后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关于支付工资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一审、中院二审,均认定某印务公司应支付张某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

【律师点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本案中,某印务公司因疫情停工45天,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某2020年2月份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相应生活费。

【典型意义】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其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疫情当前,虽然用人单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但是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复工复产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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