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区别
一、向保证人主张的时间点不同
1、一般保证时间点: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是先对债务人索款并用尽司法救济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时间点:债务履行期届满时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
1、一般保证免除条件: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意:免除的前提是通过公权力的诉讼或者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对债权人的要求比较严格)
2、连带保证的免除条件: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意:免除无需通过公权力诉讼或者仲裁,仅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即可,对债权人的要求不严格)
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注意: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时才开始起算两年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保证责任时开始起算两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