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
超级优先权对在先担保物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正当性在于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通过融资新获得的,不能是债务人既有的财产,故超级优先权设定后,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得以增加。在先浮动担保权人的担保利益并未因此受损,在债务人偿还了超级优先权项下的债务后,担保权人的担保财产反而也会因为纳入超级优先权的标的物而增加。但是从经济角度分析,超级优先权制度突破了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减弱了在先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控制权。
(二)对动产浮动抵押的影响
在浮动抵押情形下,价款抵押权对债务人的实际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甚至可能为其提供融资机会而增加其利益,其实质在于价款抵押权促进债务人获得购置所需资金,尤其是在其财务状况欠佳时,获得购置新项目资金甚至可能解救债务人于水火之中。
实践中,在先担保权人往往可能因担心其债权不能受偿而可能过度保守,通常不支持债务人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新项目。相反,价款抵押权因其受偿顺位的特殊性保证了价款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位,进而增强了债权受偿的安全,因此极有可能会吸引其他价款抵押债权人支持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如上文所言,价款抵押权赋予债权人最高的顺位的优先权受偿保证,使其有为债务人提供购物价款的动力,也使其在提供借款时,无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权人,从而提升了交易效率。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价款债权人多数系在标的物领域深耕多年,在债务人违约时,较普通债权人可更为顺利通过在市场上转售标的物变现标的物的价值,实现其债权。对于在先担保权人即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担保权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削减,反而因为新设备新财产的加入,而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指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的增多,而是增加了债务人经营盈利的机会,利于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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