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朱老太太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一子小刘,并已成人。2016年,其儿子与陈女士结婚,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老刘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给儿子银行账户,帮助孩子偿还购房按揭款、装修贷款等,合计336431元。二人不仅不偿还上述款项,还不尽赡养义务。一气之下,老夫妇将儿子和儿媳妇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
父母帮助孩子偿还各种贷款,是父母的赠与吗,是否还需要偿还?
答案是并非赠与,还需偿还。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案涉款项的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款。父母出资并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为临时性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子女,理应懂得感恩。接受父母经济帮助,不仅不感恩,还不尽孝,视父母帮助如儿戏,父母也就有权要求子女偿还上述债务,故法院遂判决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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