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老太太与其亡夫共育有二个子女,分别为李女士、李先生。因张老太太的亡夫生前将一笔钱交由被告李先生保管,在丈夫亡故后,张老太太认为被告李先生占有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遂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李先生返还335000元。诉讼中,追加其女儿李女士为共同原告。被告李先生辩称:父亲病重时确实收到335000元,但临终前一个月,日常起居、看病均由被告照料,并为父亲办理后事,故案涉335000元不应作为遗产分配。李女士向法庭陈述相关权利应归于其母亲张老太太。
丧葬费用能否从遗产中扣除?
答案是丧葬费既非税款,也非被继承人的债务,不应从遗产中扣除。法院认为,被告为父亲办理身后事,系尊重伦理道德、符合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所支出的丧葬费用不应从遗产中扣除。案涉335000元系原告张老太太与其亡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归原告张老太太所有,剩余167500元作为原告张老太太亡夫的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被告将父亲接回自己住所照顾,多尽了赡养义务,故被告李先生可适当多分遗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先应给付原告张老太太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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