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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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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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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婚姻家庭2019-05-07|人阅读

离婚时,生育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抚养可通过协商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确认由父或母抚养。当然,伴随着子女归其中一方抚养时,另一方仍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抚养权的变更,除了双方之间协议变更抚养权外,在一定条件下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也就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可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更多的是采用兜底条款“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兜底条款属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否判决变更抚养权,法院通常情况下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综合经济条件、生活环境。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的增高,更多的父母依仗自身经济条件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了抚养权。这往往是法院考虑的一个要素,法院注重的是抚养方是否能给子女带来良好的教育成长环境、子女是否能健康成长,不但涉及物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

第二,尊重具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的原则。上述规定涉及到:“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这是法院综合考虑的的条件之一,法院通过与子女对话或者其他方式了解子女的意愿,但该意思表示不是唯一条件。毕竟子女的识别能力有限,还需要通过其他方面,比如上述提及的内容等结合审理。

总的来说,主张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从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从证据规则看,谁主张谁举证,需要起诉方有充足的证据以实现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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