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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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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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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潜律师的代理词,CLR

继承2022-07-10|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CLR诉CLY、QBG、QBC、ZHP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CLR,发表代理词如下:

第一,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基本明确了以下事实:

1、案涉房屋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青墩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为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等,以下简称该村)一组**号,1975年之前,该村出资给CJK建造了一幢丁字土墙草屋。

2、1975年,WGY因原配丈夫QZH去世,改嫁CJK,当时办理了包括结婚证在内的全套合法手续。

3、由于房屋坍塌,CJK、WGY夫妇于1978年在案涉房屋所在地重新改建了新屋。此房屋为该夫妇二人的夫妻共同合法财产。

4、WGY改嫁时,CLR随母亲一同过来,与CJK共同生活。CJK与CLR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5、1991年,CJK、WGY夫妇共同领养了(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一名女婴,取名CLY。

6、1995后,CJK生病,WGY无劳动能力,一家生活重担落在了CLR身上。CLR当时已经开始在射阳县盘湾镇打工。CJK每个月都去盘湾镇一趟,抱着CLY,向CLR讨要生活费用。

7、1998年,CJK病重在床,ZHP之夫CJ服侍CJK。该村支付CJ的护理工资。

8、1998年,CJK去世。

9、1999年,CLY被另外一户人家接去照应、抚养。

10、2001年,WGY病重,CLR将母亲送到QBG家中,由QBG赡养,CLR贴补生活费用。

11、2002年,WGY去世。

12、2017年初,该村和CLY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同时,通知CLR回来处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事宜,并且将该拆迁补偿款保全,明确表示等其兄妹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再根据该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割。

第二,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WGY与CLR系母子关系。CLR有继承其母亲生前合法财产的权利。

2、WGY与CJK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CJK去世时,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先保留一半为WGY所有,另一半作为CJK的遗产进行分割。WGY享有继承其丈夫CJK遗产的权利。

3、CJK与CLR系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条、《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CLR享有继承CJK遗产的权利。

4、CLY是CJK和WGY的养女。CLY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5、QBG、QBC在其母亲WGY病重期间,尽过赡养义务。该二人有权参与分配WGY的遗产。

6、ZHP的丈夫CJ曾经照顾过CJK,虽然村里当时也发了工资给其丈夫,但是,也可以酌情从CJK的遗产中分一点财产给其(因其丈夫已经死亡)。

第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尚不明确的事实有:

1、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到底是多少?

2、拆迁单位的主体是哪家?

第四,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QBG、QBC、ZHP三人一致认为原告CLR具有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以及基于该继承权所引起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该村也认为CLR具有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以及基于该继承权所引起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否则,不会在一方面与CLY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同时又通知CLR从外地赶回来处理该拆迁补偿款。

第五,基于上述情况,本人着重就CLY认为其应该享有该拆迁补偿款的全部的主张,进行反驳。

1、CLR尊重CLY为CJK与WGY的养女的事实,虽然他们的领养并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如果说CLY非要口口声声说基于合法手续才能享有合法继承权,那么,请CLY拿出其为CJK的养女的合法手续!否则,按照其自己的理由,不能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2、CLY甚至于否认其为CJK与WGY共同领养的事实,在法庭上,本人不能超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判断而针对对方当事人本人作人格上的不利评价;但是,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道德上,甚至于从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被告CLY都不能否认WGY为其养母的事实!因为这个事实已经由一系列的证据确认了:该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数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的档案、CLY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等。

3、在CJK生病期间的四年中,一家四口的生活来源主要由CLR负担,另外,该村给予适当救济。这就是说,CLR也扶养了CLY!CLY怎么能独吞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呢?

4、在CJK去世之前,CJK与WGY一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CLY怎么能说WGY不是其养母呢?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你怎么连养育自己的养母都敢否认呢?

5、CLY否认WGY是其养母的行为令人不齿!

6、CLY置CLR曾经扶养过她的事实于不顾的行为令人不齿!!

7、CLY企图独吞案涉房屋拆迁款的行为令人不齿!!!

第六、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说“本案诉讼主体可能有问题。”作为原告代理人,本人当然知道,真正的被告只有一个,那就是CLY!除了CLY之外的其他被告,应该在闻听本案之后,以原告型的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请参加诉讼。本人之所以代理原告,将其他人一并列为被告,是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

1、当案涉房屋被拆迁后,本案现有全部被告皆向该村、除CLY之外的其他被告皆向CLY,通过各种途径或者方式主张他们自己所认为的所谓权益!

2、为了避免遗漏案件当事人,致使额外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避免法院重复审理,产生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裁判,本人将上述当事人全部列为被告,目的是将所有当事人集中一起,有利于法院将此事彻底一次性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第七、至于该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角色,迄今为止没有发现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而且目前也没有发现该村居民委员会在案涉房屋拆迁款项中主张什么自己的权利,故,不适宜将之列为被告。如果在起诉之前发现该村有什么利益冲突的行为,原告及各被告也不可能向该村索要什么书面证明。鉴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有许多方面需要该村出面才能厘清,故,本人将代理原告另外向贵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总之,无论如何,原告CLR针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法享有继承分配的权利!至于多少,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CLR的代理人:宗潜

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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