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1、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