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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寰律师
吴树寰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法律适用

合同纠纷2020-06-30|人阅读

受新冠疫情影响,不少小微企业及个人都面临短期的经济压力,造成合同相对人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困难,从而引发纠纷。那么在疫情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对于合同又有何影响,我们一起来看:

一、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今年4月16日,最高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下称《意见》(一)),意见指出: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怎么理解,主要分两点进行考虑,一是必须受疫情或疫情直接影响的民事纠纷;二是当事人应对疫情影响的部分进行举证。

二、合同纠纷案件

《意见(一)》分三步走:

一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我要重点进行解释,首先,应该先考虑疫情的影响程度,如果是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然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解除。例如购买的电影票、室内封闭活动等。其次是履行的方式,《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即鼓励合同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去履行,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合同的诉求时,应考虑疫情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较小,继续履行并不会造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应随意解除。同时,对于一方要求改变现有条件履行合同的,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三是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例如旅游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当中部分地区政府对于企业有扶持政策,可以结合政策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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