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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雅唯律师
杜雅唯律师
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受损害纠纷答辩状

劳动工伤2021-03-19|人阅读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所接受白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受伤时未到达劳动岗位,不应当认定为提供劳务时遭受损害的情形。

原告的主要工作是在帮打桩浇灌混凝土的工人递材料,在山坡之上,原告受伤时,并未到达工作岗位,不属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提供劳务遭受损害的情形。

二、原告在受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属于自身行为不当,应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告乘坐白xx的车辆到达受伤地,车辆刚一停稳,还未等白xx从驾驶室出来打开后面护板,就自行踩踏车轱辘往下蹦。原告自身未查明当时环境是否安全即往下蹦,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属于自身行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

三、原告受伤当天未及时就医,对骨折的损害后果与本次受伤的因果联系,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受伤时间为2019年72号,受伤之后白xx委托冉xx骑摩托车将原告送往家竹村卫生室,原告自己放弃治疗回家静养,直至24号才前往医院拍片检查。骨折的形成时间与受伤之时间隔巨大,无法确认骨折是否是受伤当时形成,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以质证为准。

五、被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失费。

六、对其伤情构成伤残存在异议,在原告提供伤情X光片及X光检验报告后,请求法庭给予7天时间确认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及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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